新鲜 / 健康 / 便利 / 快速 / 放心
公海赌赌船官网《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重庆市沙坪坝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职责明确、预警规范、反应快速、处置科学”的环境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重庆市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在嘉陵江沙坪坝区段发生的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等有关规定开展。
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8.1。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区政府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和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在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按规定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可能对长江、嘉陵江干流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中毒伤亡的。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两微一端”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级别,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值班电线)、区政府值班室(值班电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件、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区生态环境局、事发地镇街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掌握情况,并在30分钟内电线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信息续报要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接到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区指挥部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要立即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交通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交通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对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件,维护社会稳定。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督促其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加强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等运力协调,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依托区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支持环境应急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有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沙府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事发镇街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收集、掌握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决定启动相关预案或采取措施;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区政府有关指示要求;向市政府、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沙坪坝燃气公司、国网沙坪坝供电分公司、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建立环境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危化品等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情况;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区交通局:负责因危险货物水路、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水路、道路运力开展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负责管辖水域内因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区委宣传部:牵头开展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拟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配合行业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工作;负责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在发生油气管道事故时,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区经济信息委:承担全区化工、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基础通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组织开展因危险货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涉及镇街和局属单位开展死亡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地下水水文地质相关资料;负责监测环境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因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指导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
区农业农村委: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负责应急水量调度和水文监测,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协助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城市备用水水源建设;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区商务委: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污染区域实施卫生防疫;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污染情况监测及卫生知识宣传。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受污染食品的调查处理工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参与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区人武部:协调驻区部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救援工作。组织民兵参加现场救援、协助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工作。
沙坪坝燃气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燃气设施抢维修和供气保障工作;负责因燃气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开展事件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负责所辖区域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先期处置,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有效预防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对嘉陵江沙坪坝区段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嘉陵江沙坪坝区段水体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嘉陵江沙坪坝区段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嘉陵江沙坪坝区段外发生的可能影响嘉陵江沙坪坝区段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和《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镇街、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护、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有关工作组根据情况设立专家组,应急组织机构见附件)。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沙坪坝水厂、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井口水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
(8)当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指挥部后,必须全力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检查督办各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蔓延;
(5)向区委、区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政府负责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在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水环境安全监测和共享体系,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嘉陵江沙坪坝区段水质状况;区农业农村委通过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流失等技术手段监测嘉陵江沙坪坝区段水文情势和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区卫生健康委通过饮用水取供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嘉陵江沙坪坝区段水厂取供水水质情况;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建立健全交通监测体系,利用交通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船舶的通行、通航情况;区应急局要推动利用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情况。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发现可能导致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互通情况。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以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可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可能对长江、嘉陵江干流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中毒伤亡的。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涉及跨区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通报情况,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嘉陵江沙坪坝区段上游区及市级部门发布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级别,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可通过“(023)65314510”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也可通过“(023)65368240”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镇街、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应在30分钟内电线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分别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联防联控机制。接到相邻行政区域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政府指示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时,由区政府协调。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用切断污染源,围堵、引流、处理污染物等技术,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可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
事故调查组根据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源排查。
(1)有机、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的异常情况。
(4)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运输船舶、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的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区生态环境局要立即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嘉陵江沙坪坝区段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各有关部门、涉事单位应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区域和类别,按以下规定协同处置:
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
企业或生产经营者非正常排污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查明涉事单位和污染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污染处置;
陆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应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查明泄漏物质种类、数量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车辆运输单位、供货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交通局等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管辖范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确定泄漏源、泄漏货物种类、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控制污染范围后再处理泄漏物。
自来水厂在接到预警通知后,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应急措施,当深度处理后水质仍不达标时,应做好水厂间调剂补给或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密度,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沙坪坝区目前共设4个应急物资存储点,分别为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库房、土湾库房、歌乐山库房、井口库房。若应急物资不能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要求,应及时开展紧急采购或者向相邻行政区域借调,满足应急处置要求。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水质、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供水应急监测工作。
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船舶、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上下游应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时间与频次,统一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及时共享数据信息,确保上下游区县之间监测数据互通互认。
监测断面的布设以准确掌握污染团移动情况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污染物浓度变化为目标,根据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建立监测断面动态调整机制。针对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建议布置6个或以上的监测断面。在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点上游200m处布设至少1个背景断面;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点布设1个监测断面;污染物进入嘉陵江的入江断面及其下游0.5km、1km处分别布置监测断面;下游最近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处设置1个监测断面。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程度对监测断面进行调整,优先加设污染物扩散前端及出境断面。
(2)监测频次。应急初期,控制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原则上每1~2小时开展一次监测,其中,各控制断面采样时间应相同。用于发布信息的断面原则上每天监测次数不少于1次。根据处置情况和污染物浓度变化态势进行动态调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护。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产品、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中毒事件。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件,维护社会稳定。
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并将经评审后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区政府要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或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责任单位必须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的进行依法赔偿。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所需必要经费。区财政局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本辖区嘉陵江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具有较大风险及以上的企业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应急处置及后期善后处置等。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并负责对事故现场道路交通实行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被毁坏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抢修或架设临时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提前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沙府办发〔2019〕2号)同时废止。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货物水路和道路运输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做好污染态势监测,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或相邻区县报告或通报事件相关信息;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建立环境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情况;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抢险救援。
区交通局:负责因危险货物水路、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水路、道路运力开展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负责嘉陵江沙坪坝区段内因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区委宣传部:牵头开展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拟定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经济信息委:承担全区化工、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基础通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组织开展因危险货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涉及镇街和局属单位开展死亡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因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因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指导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
区农业农村委: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负责应急水量调度和水文监测,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协助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城市备用水水源建设;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水环境事污染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区商务委: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污染区域实施卫生防疫;加强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污染情况监测及卫生知识宣传。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受污染食品的调查处理工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参与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区人武部:协调驻区部队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救援工作。组织民兵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现场救援、协助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开展事件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负责所辖区域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自来水厂: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制定水体污染后供水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民饮用水的安全;负责协助事件调查。
为有效应对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供水安全,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3)《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的原则。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各项工作。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的原则。区政府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部门或相关区县进行联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专家支持和社会救援力度。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各镇街、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有序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整合资源,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和《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镇街、水源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考虑到企业环境风险物质非正常排放,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时,本应急预案下部衔接于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启动后,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水源地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见图1-1。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6.1。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护、应急保障、应急供水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有关工作组根据情况设立专家组,应急组织机构见附件)。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沙坪坝水厂、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井口水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
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传达指挥部各项命令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检查督办各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蔓延;向区委、区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政府负责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在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1)事发单位或知情者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相关镇街、区政府值班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区级有关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井口水厂、沙坪坝水厂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视频监控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区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以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通过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北碚区、渝北区、江北区、渝中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1)核实信息的线)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向区政府汇报,建议发布预警,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若已对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建议立即启动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全区推进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加强例行环境、水文、气象等监测,收集、分析必要数据,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
相关镇街对水源地进行巡查,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将巡查情况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井口水厂、沙坪坝水厂对水源地取水口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水质进行日常监控。对自来水进水、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出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预警。
(1)基于全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加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整合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风险防控信息和资源共享共用,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3)应急办公室要指导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井口水厂、沙坪坝水厂饮用水源地产生影响或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响应。
(4)沙坪坝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成员单位,应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应急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成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
(5)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排污活动进行监管或处罚执法,治理可能导致保护区内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
根据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将预警等级简化为红色(Ⅰ级预警)和橙色(Ⅱ级预警)两级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影响取水时,为红色(Ⅰ级)预警。。
①接到市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北碚区人民政府、渝北区人民政府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不影响取水;
②在沙坪坝辖区内,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km的陆域或水域;
③在沙坪坝辖区内,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①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或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北碚区人民政府、渝北区人民政府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会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米的陆域或水域;
④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⑥通过监测发现,沙坪坝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⑦通过监测发现,沙坪坝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①通知相关部门或水厂,告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通知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②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④防范处置。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②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③通知供水单位做好水源、清水储备以及水厂间调剂补给工作;告知公众适当储备饮用水;
④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⑤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镇街、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知情者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可通过“(023)65314510”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也可通过“(023)65368240”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2)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3)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先于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应在30分钟内电线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政府值班室在事发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1小时内书面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通报部门至少应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区消防救援支队(遇火灾爆炸)、区交通局(遇水上运输事故)、区公安分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区应急局(遇企业突发水环境事件)等部门。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①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③处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应急联动协调机制要求,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进展和结果。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江(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等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应急监测工作。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监测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取得足够代表性的监测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目标的不同,应急监测可分为污染态势初步研判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污染态势初步研判阶段,应急监测的目标是尽快确定污染物种类、监测项目及污染范围;跟踪监测阶段,应急监测的目标是快速获取污染物浓度及其变化趋势信息。监测完成后,应当及时编制环境应急监测报告。
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受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等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应急初期,控制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原则上每1~2小时开展一次监测,其中,各控制断面采样时间应相同。用于发布信息的断面原则上每天监测次数不少于1次。根据处置情况和污染物浓度变化态势进行动态调整。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可由事件调查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
应急监测组根据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源排查。
(1)有机类、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处置、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2)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畜禽养殖场(户)、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场所污染等的异常情况。
(3)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4)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运输船舶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的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如高家花园大桥)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1)应急队伍在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病人,进一步了解事件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原因,以及污染来源及范围和所影响的范围等。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进行现场处置,组织现场抢险,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线)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事故现场证据收集工作。
(3)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污染警戒区域的划定及消息发布。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指挥部拟定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发布警报决定;应急指挥部要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5)污染跟踪。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6)调查取证。应急指挥部要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7)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应急指挥部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订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
(8)当取水口发生污染,有义务立即通知下游取水口部门,告知污染情况。从而使下游取水口部门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事故的扩大。
井口水厂、沙坪坝水厂在接到预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