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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村庄的“果园之争”:承包商未按时缴承包费 村组起诉解除合同终审败诉

发布日期:2024-08-06 13:11浏览次数:

  “承包商的违约行为,尚不足以解除合同。判决承包商支付违约金7000元,驳回村民小组其他诉讼请求……”近日,得知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四川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七里村的部分村民依然有些不理解。

  作为流转土地的承包商,周维军虽然胜诉了,但果园内的建筑物已在一审判决后被村民们推平,大门也被封堵。他称,果园内的建筑物是农副产品加工厂房及保鲜库,共计价值80余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双方纠纷源于承包费未按时缴纳。七里村四组组长张克武和多名村民表示,该村民小组于2020年初与周维军签订承租合同,将本组果园发包给周维军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每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缴纳次年承包费,合同“违约责任”中明确:若逾期缴纳承包费或违反合同任意条款,村民小组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果园。但从2021年至今,周维军都未按时缴纳承包费。因此,村民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果园,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周维军则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因资金问题,自己确实拖欠了承包费,但最终每年都足额缴纳了,法院也判决“违约行为尚不足以解除案涉合同”,但村民却将果园厂房及设备损毁致其损失惨重。

  10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安州警方获悉,针对周维军报警称厂房、设备被损毁一案,警方已受理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位于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七里村四组的“飞来石果园”,看见大门已被一堆土封堵。进入果园,硬化的道路已损坏,距大门不到100米的地方已成一片废墟。

  周维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今年63岁,1999年承包了这片47余亩的果园。2019年年底到期后,他再次承包了20年,并投入设备进行农副产品加工。但在今年6月,厂房却被挖掘机推平了,“厂房主要是进行农副产品加工,烘干花椒、制种加工等,还有200吨的保鲜库,厂房和设备共计价值80多万。”

  据周维军介绍,今年年初,村民小组向法院起诉,以他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合同》,支付5万元违约金等。5月下旬,绵阳市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维军支付违约金7000元,驳回村民小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了,如果不服可以上诉,但判决还没有生效时,5月31日,村民小组就请挖掘机挖土把果园大门封了。6月1日,我找他们协商,但没有协商好。”周维军称,6月3日,他让一名工人去果园看一下养的狗,结果工人发现厂房已被推平,“根据推算,应该是6月2日推平的,也有人给我发视频进行了确认。”

  随即,周维军拨打了110报警,安州警方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周维军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一份自拟的厂房设备清单,但未提供设备购买发票等。他解释,自己的损失可由第三方进行鉴定。同时,他认为是村民小组组长张克武雇人将其厂房推平,应追究对方相关责任。

  张克武的家,距果园大门仅仅100米左右。面对周维军指控他雇人将果园厂房推平一事,他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因周维军一直拖欠承包费,村民小组召开大会一致决定要解除承租合同,并清理果园垃圾,包括地面上的建筑障碍物。同时,他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了一份5月31日召开的村民小组会议的“会议记录”。

  这份“会议记录”显示,会议议题为《坚决与周维军解除七里4组果园承包合同》,会议内容大致为:因周维军对于本组收取果园承包费一直不配合,以各种理由延迟不付,无视合同、违约,直到多次索要,或者起诉后才支付承包费。至承包之日起到现在,每年组上向他催缴土地承包费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为此已精疲力尽,伤透脑筋。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次召开社员大会,大会一致决定坚决要与周维军解除承租合同。

  同时,张克武还提供了一份手写并由社员签字盖手印的《飞来石果园垃圾清理》,内容为:“经过我组社员一致商讨决定,达成共识,决定全体出动,共同清理飞来石果园地面垃圾,本组所有在家人员全部参与清理,全体同意(包括清理果园内地面上的建筑障碍物),以下签名为证。”

  张克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为每年年底村民小组要给村民分红,因此在与周维军签订承租合同时,就约定每年11月30日前应缴纳下一年度承包费,但这几年周维军一直拖欠。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载明:若逾期缴纳承包费或违反合同任意条款,村民小组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果园。

  “2020年11月30日应该缴纳2021年的承包费,我们多次组织村民代表去要,(周维军)才在过年前一天把承包费支付。2021年该缴纳承包费时,他拒不缴纳。2022年7月,我们无奈之下到法院起诉,经过调解,他才支付了承包费。2022年该缴纳承包费时,他同样拖欠,至今未给,我们也只有起诉。”张克武说。

  张克武认为,周维军的这些行为导致村民受损失,“请律师需要花钱,选村民代表去催收也要花钱,真的是寒了村民们的心。因此,村民开会决定,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和周维军解除合同,收回果园,这不是我当小组长能决定的。”

  村民陈绍章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每次该缴纳承包费时,周维军都在赖账,每次都产生矛盾,要吵架几次才要得到,“我们土地都流转了,村民们就等着分钱,他不给承包费,村民就应该收回自己的土地。”

  张有碧作为村民代表曾参与催收承包费,她称村组催要承包费时,周维军还骂他们“拿钱去吃药”。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周维军和村民小组之间的“果园之争”,可以追溯至续签承包合同之时。

  双方2020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合同》显示,发包方为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七里村七组(甲方,后因合村变为四组);承包方为周维军(乙方)。甲方自愿将本组果园(飞来石果园,面积47.62亩)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贰拾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39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每年由乙方按照每亩340市斤黄谷的量、每市斤黄谷按国家收购价额(中等价额)支付给甲方;乙方应交的承包费一年一交。第一年应交的承包费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清。第二年的承包费由乙方在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次年的承包费需在第一年承包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缴纳)。之后承包费的支付时间以此类推。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一项表示,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0元,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若乙方逾期缴纳承包费或违反本合同任意条款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果园。

  关于这次续签的承包合同,张克武介绍,七里村第四村民小组共有100多户300多人,2019年,他被社员选为村民小组组长。2019年年底,周维军承包的47亩“飞来石果园”到期,由于之前价格较低,此次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起价是每亩每年240斤黄谷。最终,经过招标,陈某某以每亩每年340斤黄谷中标。

  “当时,周维军并没有出价,但后来他要求继续承包,并称如果承包不了也不会退(果园),而且还威胁我,并找人给我打招呼等。无奈之下,村民小组和周维军继续签订了承包合同,价格仍是每亩每年340斤黄谷,折合人民币一年承包费为20000余元。”张克武说。

  对于张克武的说法,周维军予以否认。他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自己本来不想继续做,但村民小组说收回果园,并以自己办公场地的房屋滴水为界,这样他根本无法进入办公场地,所以只好继续承包。他还表示,张克武所称的他威胁人、找关系等说法,全都是无中生有。

  10月9日,上述中标者陈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当时是去帮人投标,确实中标了,但后来因实际中标人的原因,不想继续承包,所以转给了周维军,自己没有受到什么威胁。

  对此,周维军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2020年3月15日,他开始动工重新整理果园,但村支书说有项目来了,等等再动工,于是他一直没动工,一等就等到现在。同时,他承认拖欠了承包费,原因是没挣到钱,但最终都足额缴纳了承包费。至于2023年的承包费,因无村民小组的账户信息,他于今年2月打入了七里村的账户上。

  “是他自己去找的项目,我根本没跟他说过什么项目,他就是耍赖不缴承包费。”10月9日,七里村村支部书记邓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至于周维军向村委会账户打入的2万余元,710公海赌赌船官网欢迎您村上也是后来去银行对账时才知道有这笔钱,不知道是做什么用的。但村上确认,周维军一直在偷村里的自来水,这笔钱还不知够不够这笔水费。

  同时,张克武表示,今年1月18日,村民小组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周维军。之后,周维军才于今年2月将钱打入村上的账户,但村民小组至今未收到承包费。

  今年1月18日,七里村第四村民小组向绵阳市安州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和周维军所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合同》,并不返还周维军所交保证金20000元;判决周维军支付占用果园期间应支付的承包费用;判决支付违约金50000元;判决赔偿果树损失费57144元。

  5月下旬,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维军向塔水镇七里村第四村民小组支付违约金7000元,驳回村民小组其他诉讼请求。

  据周维军和村民小组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庭审中,周维军辩称,延迟缴纳2023年的承包费,一是对合同约定的每亩340斤黄谷的具体价格不清楚;二是自己经济困难。被告延迟缴纳2023年的承包费,未给原告造成损失,即使被告违约,但也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也达不到解除的条件。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支付土地租赁费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原告组长未回复被告向其索要付款账号的短信、被告已将2023年度的土地租赁费支付到七里村村委会账户等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5万元过高,被告要求调减违约金的理由成立,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其违约行为尚不足以解除案涉合同。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了上诉。9月25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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