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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合同效力与合同僵局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4-08-13 21:39浏览次数: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是农村改革的一大制度创新。当事人如何签订,才能成立一份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呢?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成功判决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某旅游公司向法院起诉,2019年6月,某村委会在经本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意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村集体所有的700亩土地的经营权承包给旅游公司,承包期20年。2023年3月,某村委会以某旅游公司不及时缴纳土地承包费、随意开发土地等理由告知原告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某旅游公司以在土地经营的基础设施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也没有任何违约情况为由,主张某村委会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村委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某村委会辩称,村民确实已经收取了几年的承包费,但因承包费问题双方现在已经无法履行合同。并且某旅游公司与某村委会的土地流转手续有问题。某旅游公司所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李某签字并非本人所签。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土地承包合同系由某村委会与某旅游公司作为当事人于2019年6月签订,此后旅游公司耕种了村民的土地,每年向村委会支付承包费,再由村民自村委会处领取承包费。双方正常履行4年后,因承包费金额问题,村民要求收回土地,村委会遂于2023年3月向旅游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2023年麦收后,村民种回了承包地,村民与旅游公司并因此产生了严重的矛盾。旅游公司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该案审理过程中,村委会在法院调查时表示因为村民已经连续两季耕种了案涉土地,村民自耕土地的态度坚决,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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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案涉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虽然是由村委会与旅游公司直接签订,但村民通过某村委会向某旅游公司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实际履行数年,村民收取了承包费,应认定某村委会与某旅游公司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某村村民授权的,能够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某村委会与某旅游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内部分合法有效。因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故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超出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即2028年9月的部分无效。

  在合同履行中,因某村委会于2023年3月向某旅游公司送达内容为“本合同于2023年6月(收完小麦)终止,收回某村所有集体土地”告知书后,某村村民已于2023年6月在案涉土地种植了玉米,且玉米收获后,村民又再行种植小麦,某旅游公司与某村村民之间的矛盾客观上已难以调和,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于2019年6月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事实上不可能再继续履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认案涉合同于某村委会在法院调查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之日即2023年10月起终止。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某旅游公司与某村委员会于2019年6月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9月期间部分有效,超出该期间部分无效;确认案涉合同于2023年10月起终止;驳回某旅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因此,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在保障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承包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应为承包户。同时,法律对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定了土地不得用于非农用途或弃耕抛荒、流转期限不得超出承包期限等限定条件。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该部门规章规定发包方可以作为委托人代为流转土地经营权,该规定目的应为规范流转、保障承包户承包权。结合土地承包的长期性,保障经营权流转的稳定性,人民法院应综合认定发包方取得承包户授权的情况。本案中,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虽然不是承包户直接签订,但承包户已据此交付土地,合同已经履行数年,承包户对村委会签订合同流转经营权显然是认可的,故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承包户承包期内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根据该规定,当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时,法院不应支持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否则将会作出一个无法执行的判决,但应向守约方释明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认定,应根据合同性质、履行情况等综合认定。本案中,案涉土地已经由村民连续耕种两季,并且村委会无法要求村民全部腾退土地,承包户与经营权受让人矛盾较大,故认定案涉合同已经事实上不能履行,未支持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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