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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泽黄集:良东良西两村果园地分权引关注

发布日期:2024-09-12 13:22浏览次数:

  公海赌赌船官方网站到今天距荷泽中级法院的裁决最后下达的时间也已经过去了12年的时间。两个村为了分配82.5亩果园地,生生地等了12年的时间,当地政府,两级法院都有过明确的裁决,就是分不下去。这背后到底是什么东西在作怪?良东村村民对此次裁决期待能有一个满意结果。

  2005年6月郓城县政府将“良友口村”划分为两个行政村“良东村、良西村”,于是引发“良东村”与“良西村”之间“林场果园权属之争”再起风波;2006年2月28日,两村村委代表齐聚到郓城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对那块果园地的拆分给出明确的确权方案。

  2006年9月28日,郓城县人民政府以“郓行决字(2006)第2号”文件,确定两村“按人口比例”的方案对果园地进行拆分。

  2007年7月17日郓城县人民法院下达郓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该“争议土地林场果园”的权属应该“按照县进行划分确权”。不想,这一等就是12年。期望这次裁决不要让村民等得太久。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10年不执行,山东郓城“两个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法院判决,本该将“县政府下发将两个村土地问题划分清清楚楚”,法院也下达判决“按照执行”。由于“行政诉讼”胜诉10年不执行,法院判决却成了“一纸空文”。原本法院判决“化解矛盾”,由于没有执行而今“矛盾升级”,司法的阳光普照不到这个“被遗忘的角落”。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何10年都“化解不了两个村的矛盾?

  山东郓城是我国四大名著《水浒传》故事发源地。在郓城县黄集乡良东、良西两村因“一块果园地的权属问题”引发“行政诉讼”。郓城人民政府下达“文件”清楚划分两个村的土地。山东菏泽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郓城县政府的土地划分。郓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争议果园土地”权属问题,然而两村“行政诉讼却10年未执行”。而今两村矛盾升级,村民说究竟是信访还是信法?

  法院两次判决,查明了本案基本事实。郓城法院(2003)郓行初字第108号判决和郓城法院(2007)郓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显示:

  在1971年良东、良西两村还同属于黄集乡“良友口大队”,当时并没有划分。双方共同组建占地82.5亩“林场果园”;实际组建“林场果园”后在1997年9月3日,在乡政府干部的主持下,两村村主任、会计分别在“关于良友口村财产分配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核心内容就是“按两村人口比例拆分果园地”。彼时,良东村664人,应分27.09亩;良西村1358人,应分得54.41亩。然而,这次协议虽然明确了两村各自所占有果园地的亩数,两村村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且非常明确表明:权属“按照人口划分”。

  由于良西村实际控制“该争议林场果园土地”,因此引发争议。良东村要求按照双方《协议书》约定执行。良西村坚决不让。于是发生争执。郓城县政府根据调查走访,实际了解情况并根据当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郓城县政府做出了(2003)27号文件;明确了该争议“林场果园”的权属问题及其管理情况。

  山东郓城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关注群众关切,对于两村因“林场果园权属之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郓城县政府为此专门成立工作调查组进行调查,县政府根据当年双方签订的“林场果园”《协议书》和调查笔录的事实证据,实际了解情况后根据“良东、良西两个村的人口、土地面积明确了权属按照人口划分”。认为:当时双方既然签订了权属协议,就应该履行协议。2006年9月28日,郓城县人民政府以“郓行决字(2006)第2号”文件,确定两村“按人口比例”的方案对果园地进行拆分。

  郓城县政府对此下发文件,并形成县委会议纪要,且以形式下发良东、良西两村的乡镇黄集乡,但乡政府一直没有落实到位。良西村对县政府下发行政文件“争议土地划分”不服。良西村主要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建果园时占用的耕地是后来划分到几个生产队的地;二是该拆分方案主要的依据是1997年9月3日良西村主任、会计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向郓城县所属的菏泽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菏泽市政府维持了郓城县政府的处分方案。良西村不服,又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政府撤销“行政决定”。良东村作为第三方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参与诉讼。

  案件先后历经郓城县、菏泽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经过郓城县人民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并判决。2007年7月17日郓城县人民法院下达郓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本院查明事实:

  黄集乡良西村与良东村争议的土地是原良友口大队1971年组建的“林场果园”,1997年良东、良西两村共同签字确认,两村村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郓城县政府根据该《协议书》和调查的事实依据、证据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判决该“争议土地林场果园”的权属应该“按照县进行划分确权”。

  从诉讼开始“诉争的林场果园82.5亩”,实际被良西村所控制,并经营了多年。由于良东村人口众多,土地资源较少。良西村拒不执行郓城县政府的“决议”;拒不执行郓城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且实际经营掌控林场果园的土地多年,良东村认为:县政府的土地确权是合理合法的,也符合两个村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胜诉后,良东村本以为本该属于本村的“争议土地”应该很快划分,且按照法院判决两村按照县明确 “争议土地权属”,这样两个村能够“和睦相处”。然而,政府不能落实,法院判决胜诉也一直不能执行。

  良西村、良东村两个村对法院的判决“服判”,良西村不上诉。已经产生法律效力。10年了,双方没有上诉。良东村村民说:“法律是公正的,为何对于我们村判决成了一纸空文呢”?我们等待“10年了”!我们“信访”没有解决;我们“信法”还没有解决;良西村一直控制经营着这个果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涉嫌构成“犯罪”。黄集乡政府、郓城县国土资源局拒不按照郓城县政府的文件执行“果园土地划分确权”。良西村“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判决已10年之久,至今郓城县人民法院“只判决,不执行”。针对此案件,江平法律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陈思主任作了解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属实,那么本案是“权力的任性、执行的任性、法律的任性”是导致本案10年未执行的根本原因。本案是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涉嫌“刑事犯罪”。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引发的“行政判决”。针对“行政判决执行问题”:本案的“执行法律关系”:申请执行人良东村;被申请执行人:良西村;(由于是“土地权属之争”涉及土地确认)协助执行义务人:郓城县国土资源局或者黄集乡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主观方面:郓城县人民法院对良西村做出了行政判决;且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在客观方面:良西村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良西村存主观故意10年拒不执行,且用“公证书”对抗法院判决书;良西村对外长期转包转让该争议土地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不当得利)时间长达10年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陈思主任认为:由于原告良西村与被告郓城县政府同第三方良东村形成的“行政诉讼”,主要诉讼的目的是“林场果园土地确权问题”,因此本案的执行存在“协助执行义务人”;根据《土地法》郓城县国土资源局是本案“协助执行义务人”;如果郓城县人民法院没有给“协助执行义务人郓城县国土资源局”故意不下达“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那么郓城县法院涉嫌构成“渎职”;如果郓城县法院已经下达,而郓城县国土资源局故意不执行,根据法释〔200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和《刑法》313条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郓城县国土资源局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应该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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